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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丹律师代理孙XX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胜诉 南阳XX推荐 南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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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面对行政机关对“上下班途中”的机械适用,李律师精准切入“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法律内涵,将员工加班后突发疾病就医的顺路行为与下班目的进行逻辑关联,有力反驳了“就医途中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僵化观点。庭审中,李律师通过详实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理阐释,促使行政机关当庭自行纠错,不仅免除了当事人的诉讼累,更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为后续工伤待遇的顺利落实奠定了决定性基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孙XX系某公司三厂厂长。2023年5月9日晚,孙XX在公司参加视频会议并加班至22时。因感冒身体不适,其向总监请假报备外出就医,并顺路搭乘同事车辆。22时30分许,车辆行至某省道某镇某村十字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孙XX多处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孙XX不承担事故责任。2024年4月,孙XX向某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7月,某局作出宛(某)人社工伤不认字〔20XX〕X号决定,认为其系就医途中发生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予认定工伤。孙XX不服,委托李志丹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孙XX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法定的“上下班途中”。某局认为孙XX下班后外出是为了看病,属于就医途中,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李志丹律师则主张,孙XX加班后因身体不适请假就医,其外出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且路线顺路,属于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的延伸,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

 

【裁判结果】

2024年11月13日,某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30余人旁听。庭审中,李志丹律师充分阐述了“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界定标准。某局出庭负责人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当庭决定自行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认定。孙XX当庭撤回起诉,某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同年11月18日,某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后经某鉴定委员会鉴定,孙XX构成伤残八级。某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孙XX停工留薪期工资11.7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6万余元,并协助申报其他待遇,某中心亦支付了3.9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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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丹律师,现为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文信网《法治在线》栏目顾问团成员,拥有六年大型上市公司法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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