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XX、黄XX的亲属褚XX在某公司务工,某公司持续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1年8月24日,褚XX在上班期间突发急性心梗,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1月,某人社局认定褚XX视同工伤。随后,黄XX、黄XX向某工伤保险中心申请赔付。该中心先以褚XX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被一审法院判决重新处理后,又以某公司发生工伤当月欠缴工伤保险费为由,再次作出不予支付决定。黄XX、黄XX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存在合理延迟缴费情形,判决某工伤保险中心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某工伤保险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褚XX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从而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诉求。黄XX、黄XX不服二审判决,委托李志丹律师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集中于两方面:一是某公司是否按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二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缴费问题,李志丹律师指出,某公司虽在事故次月缴费,但当月已提交参保名单,仅因内部审批流程延迟,且行政机关已接收并未提出异议,此种合理延迟应视为按期缴纳。
针对超龄职工待遇问题,律师强调,褚XX虽超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某工伤保险中心适用的旧规与现行政策不符。
【裁判结果】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某公司延迟缴费系合理情形,行政机关当时已予认可;褚XX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社保待遇,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存续,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最终,再审法院判决: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行政判决;维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责令某工伤保险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黄XX、黄XX核定并支付褚XX的工伤保险待遇。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某工伤保险中心承担。本案取得再审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