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褚XX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留在某公司务工,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某公司自2020年6月起为其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2021年8月24日,褚XX在上班期间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1月,某局作出决定,认定褚XX所受伤害视同工伤。随后,其家属黄XX、黄XX向某中心申请赔付。某中心初次以褚XX超龄为由不予受理,被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某中心再次审核时,补充理由称事发当月工伤保险费次月才到账,属于单位欠费,遂再次作出不予支付通知。家属无奈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某中心核定并支付待遇;二审法院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家属诉求。黄XX、黄XX不服,委托李志丹律师代理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二:其一,用人单位是否按期缴纳工伤保险费。事发当月(2021年8月)的工伤保险费于次月(2021年9月)到账,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褚XX发生工伤时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其工伤保险待遇究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缴费问题,某公司在事发当月已提交缴费名单,因内部审批流程延迟至次月缴纳,行政机关当时予以接收且未提异议,应认定行政机关认可该延迟缴费行为,不构成未依法缴费。关于超龄职工待遇问题,褚XX虽超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社保待遇,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依然存续,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中心引用的相关意见条款与现行政策不符。最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责令某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某中心承担。家属取得终审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