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X主张其在某市某区某村的光伏发电项目工地受伤,被某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随后,张XX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医疗费七千余元、住院护理费一千七百余元、伙食补助费四百余元、鉴定费三百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4万余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3.5万余元等。某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XX的请求。某公司不服,委托李志丹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提交了工商登记信息、报警记录、印章备案原件及工伤认定过程记录等证据,主张其在当地无工程项目,未与张XX签订劳动合同,怀疑有人盗用公章虚构劳动关系。张XX则提交了病历、聊天记录等证据,辩称其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工资通过班组长发放,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某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违法,且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张XX则坚持其工伤认定合法有效,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所受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在本案诉讼期间,某人社局作出了撤销原《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通知。目前张XX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尚不明确,其主张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缺乏相应证据,法院无法支持,张XX可待相关部门作出明确结论后再主张权利。关于某公司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因与本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不支付张XX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张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