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郭X在某公司从事卡装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2月12日中午12时许,郭X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在某市某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某医院诊断为脑震荡、肋骨骨折等多处损伤。某交警大队认定郭X无责任。2025年5月,郭X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人社局向某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某公司仅提交情况说明,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且已解除。某人社局经调查,依据某银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某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黄宇杰律师接受郭X委托,作为第三人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第一,郭X与某公司之间是劳务合作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主张双方系灵活用工的劳务关系,郭X无需考勤;第二,郭X受伤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某公司抗辩称郭X隐瞒事故5个月未报告,且无证据证明其当天存在上班行为;第三,某人社局及某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黄宇杰律师指出,某公司按月支付报酬并实施考勤管理,郭X从事的工作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且某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未对“下班途中”提出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规,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单、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郭X接受某公司管理,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主张劳务关系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事故发生于中午12时许,系合理下班时间,事故地点位于工厂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且郭X无事故责任,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某人社局及某政府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由某公司承担。
【适用场景】
本案典型适用于用人单位以“灵活用工”“劳务合作”为由规避劳动关系,以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争议场景。
【服务指引】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工伤保险,切勿以劳务关系之名行劳动关系之实。劳动者在遭遇类似事故时,应注意收集并保存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牌、下班路线图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核心证据,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