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安X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法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X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李XX诉称:2014年9月30日,被告安X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9万元。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明确载明:“今借到李XX现金人民币9万元整”。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但被告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安X乙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安X乙是否应当承担偿还9万元借款的民事责任。
原告代理人李昊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指出:首先,被告安X乙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结合原告当庭陈述,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其次,该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再次,被告安X乙未清偿债务,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最后,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可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XX与被告安X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安X乙未清偿债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X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9万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一千元,由被告安X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