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马X乙系朋友关系。2025年3月24日,马X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XX借款四千元,双方约定于2025年3月27日前还款。当日,张XX通过微信将四千元转账给马X乙。还款期限届满后,马X乙未能按约还款。2025年5月12日及5月15日,张XX多次通过微信向马X乙催要借款,并说明自身急需用钱的情况,但马X乙均未回复,且拒接张XX的微信电话。此后,张XX多次尝试联系马X乙,马X乙始终未接听电话也未回复消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昊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X乙偿还借款本金四千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李昊律师到庭参加诉讼,马X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马X乙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四千元的义务。由于被告马X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视为对其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李昊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催款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法庭经审查认为,张XX提供的转账记录证明了款项交付的事实,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催款及被告未提出异议的事实。虽然马X乙未回复,但其未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或进行反驳,依法应视为对借款的认可。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X乙向张XX借款四千元,有转账记录、微信催要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XX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X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四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二十余元,由马X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