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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律师代理张XX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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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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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李昊律师展现了扎实的专业素养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失联、缺席庭审的不利局面,李昊律师精准把握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要点,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固定了微信转账凭证与催款聊天记录等关键电子证据。庭审中,李昊律师逻辑清晰地阐述了款项交付与催款事实,有效论证了被告未回复即视为认可借款的法律逻辑,成功说服法官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专业的诉讼策略与严谨的庭审表现,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高效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马X乙系朋友关系。2025年3月24日,马X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XX借款四千元,双方约定于2025年3月27日前还款。当日,张XX通过微信将四千元转账给马X乙。还款期限届满后,马X乙未能按约还款。2025年5月12日及5月15日,张XX多次通过微信向马X乙催要借款,并说明自身急需用钱的情况,但马X乙均未回复,且拒接张XX的微信电话。此后,张XX多次尝试联系马X乙,马X乙始终未接听电话也未回复消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昊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X乙偿还借款本金四千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李昊律师到庭参加诉讼,马X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马X乙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四千元的义务。由于被告马X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视为对其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李昊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催款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法庭经审查认为,张XX提供的转账记录证明了款项交付的事实,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催款及被告未提出异议的事实。虽然马X乙未回复,但其未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或进行反驳,依法应视为对借款的认可。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马X乙向张XX借款四千元,有转账记录、微信催要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XX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X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四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二十余元,由马X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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