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乔X与被告张XX于2013年7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此前于2011年11月25日生育一子张XX,后于2015年11月10日生育一女张XX。婚后因被告张XX经常对原告乔X实施家庭暴力,双方矛盾不断升级。2025年6月20日至23日,被告张XX限制原告乔X人身自由,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告乔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乔X诉请判决双方离婚,要求婚生子张XX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张XX由原告抚养,并请求依法分割位于某市某县某路某号的房产及小麦收割机等夫妻共同财产,暂计价值10万元。被告张XX委托李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是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及分割方案。原告乔X以被告实施家暴及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主张感情破裂,并要求分割房产与农机具。被告张XX则面临刑事羁押的客观情况,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李昊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针对原告提出的家暴指控及财产分割诉求,结合被告被刑事拘留的特殊背景,制定了以调解为主、争取子女抚养权及免除抚养费为核心的诉讼策略。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某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昊律师积极与被告张XX沟通,并配合法院与原告乔X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乔X与被告张XX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婚生子张XX、女儿张XX均由被告张XX抚养,被告张XX自愿不要求原告乔X支付子女抚养费;三、原告乔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一百元,由原告乔X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