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鲁X乙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长子鲁X丁与次子鲁X戊。2017年1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长子鲁X丁由女方陈XX抚养,次子鲁X戊由男方鲁X乙抚养。离婚后,次子鲁X戊一直随被告鲁X乙生活。现次子鲁X戊已满13周岁,随着其年龄增长与心智逐渐成熟,其明确表示更愿意随原告陈XX共同生活。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以及为其提供更为适宜的成长环境,原告陈X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并委托李昊律师代为处理相关事宜。李昊律师在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后,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将次子鲁X戊的抚养权由被告鲁X乙变更为由原告陈XX享有;二是要求被告自立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直至次子年满18周岁止。法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次子鲁X戊的抚养权是否具备法定变更条件;二是抚养费的数额标准及后续履行的保障机制。在案件审理与调解过程中,李昊律师围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展开论述。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在确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鲁X戊已满13周岁,具备充分的认知与表达能力,其自愿随母亲生活的意愿清晰明确。此外,李昊律师向法庭及被告充分展示了原告陈XX具备稳定的经济收入、固定的住所及良好的教育条件,完全有能力为鲁X戊提供优越的生活与学习环境。被告鲁X乙在听取律师意见并征求孩子意见后,对变更抚养权表示同意。双方随后的协商重点转向了抚养费的具体金额以及防范未来拖欠抚养费的违约条款设计。
【裁判结果】
经过李昊律师与被告方的多轮沟通与法院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消除分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县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具体包括:一、次子鲁X戊变更由陈XX抚养,鲁X乙自2025年8月起,于每月20日前向陈XX支付抚养费八百元,直至鲁X戊年满18周岁止;二、设立违约惩罚条款,如鲁X乙连续四个月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陈XX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鲁X戊18岁前的所有剩余抚养费;三、陈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四十元由陈XX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最大程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