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卢XX于2005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0年5月21日正式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06年4月28日生育长子卢X丙。婚后初期双方尚能和睦相处,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导致矛盾频发,经常发生吵闹。卢XX未能珍惜夫妻感情,双方逐渐失去共同语言,感情日益淡漠。自2023年4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李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昊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于202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二是婚姻存续期间涉及的特定财产应如何折价与返还。针对第一个焦点,李昊律师通过梳理双方分居时间、日常沟通记录等证据,向法庭充分证明了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的客观事实。针对第二个焦点,考虑到双方仍有调解意愿,李昊律师本着化解矛盾、和平解纷的原则,与对方当事人及法官进行了多轮沟通,就项链等特定财产的折价款返还金额及履行期限进行了细致磋商,力求在保障委托人李XX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双方的对抗情绪。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李XX与被告卢XX自愿离婚;二、原告李XX自愿于2026年9月10日前返还被告卢XX两条项链折价款共计4万元。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一百元,由原告李XX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经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至此,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