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广告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于2024年签订《广告发布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某网络技术公司平台的广告服务。为完成原告与某网络技术公司约定的2600万元框架任务,原告向某网络技术公司交纳130万元保证金,被告向原告支付65万元并备注为保证金。2024年5月、6月,原告按约提供服务,被告确认应付广告费共计285万余元,但逾期未付。后因框架任务仅完成38.91%,原告被某网络技术公司扣罚保证金及返点差额共计124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并赔偿平台业绩扣罚损失59万余元(备位诉请12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被告支付的65万元款项性质为何,是否应当抵扣欠付的广告费;第二,被告是否应当受原告与某网络技术公司框架合同的约束,并承担因未完成框架任务导致的平台扣罚损失;第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协议》合法有效。关于65万元款项,因协议未约定保证金,该款项实为预付款,被告主张抵扣广告费予以支持,故欠付广告费调整为220万余元。关于扣罚损失,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不受原告与某网络技术公司框架合同约束,但被告对未完成框架任务存在一定过错,且协议约定损失包含平台扣罚,故酌定被告赔偿5万元。关于违约金,因原告未证明其他损失,标准调整为LPR的1.5倍。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保全保险费无约定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广告费22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赔偿扣罚损失5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