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2年3月,原告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欧X、吴X、汤X及第三人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原告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00万元,三被告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同年4月,第三人作为增资方与案外人孟X、孟X甲及某冷藏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约定第三人以现金增资X万元,并约定若目标公司未能如期上市,增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以现金收购股权。原告按约将300万元投资款转入第三人账户。
此后,被告欧X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发送了项目进展邮件,告知投资情况及后续沟通机制。2016年,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吴X提出回购要求,但三被告未予启动。原告认为三被告未通报投资进展,且在出现回购情形时未立即启动回购,违背了勤勉尽责义务,造成重大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提供第三人财务账册供查阅及复制,并赔偿损失300万元。三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俞强律师等应诉,辩称已及时反馈项目情况,未行使回购权系基于目标公司陷入债务危机的商业判断,且原告曾知晓权利但未积极推动,被告未违背勤勉尽责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复制第三人的财务账册;二是三被告未启动股权回购是否违背勤勉尽责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关于查阅、复制财务账册,三被告同意提供查阅,但原告要求复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勤勉尽责义务,增资协议约定第三人有权要求收购股权,但是否行使属于商业判断。三被告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于商业判断认为不回购而帮助目标公司融资上市,不足以认定违背勤勉尽责义务。此外,原告陈述曾提出回购要求,证明其知晓回购权利,但未积极推动或通过诉讼行使权利,现要求赔偿300万元损失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提供第三人2012年3月至2026年1月的财务账册供查阅;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万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