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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律师俞强律师代理某合伙企业合伙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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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俞强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合伙企业纠纷的核心法律关系。针对原告要求复制账册及索赔300万元的诉请,俞强律师敏锐指出有限合伙人仅享有查阅权而无复制权,从法律适用上直接阻却了原告的不当诉求。在勤勉尽责义务的认定上,俞强律师巧妙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结合目标公司深陷债务危机的客观背景,有力论证了被告未行使回购权系出于维护合伙财产价值的理性商业决策,而非怠于履职。同时,通过梳理原告曾知晓权利却未积极主张的证据链条,成功切断因果关系。庭审中逻辑严密,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核心诉请,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2年3月,原告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欧X、吴X、汤X及第三人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原告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00万元,三被告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同年4月,第三人作为增资方与案外人孟X、孟X甲及某冷藏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约定第三人以现金增资X万元,并约定若目标公司未能如期上市,增资方有权要求原股东以现金收购股权。原告按约将300万元投资款转入第三人账户。

 

此后,被告欧X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发送了项目进展邮件,告知投资情况及后续沟通机制。2016年,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吴X提出回购要求,但三被告未予启动。原告认为三被告未通报投资进展,且在出现回购情形时未立即启动回购,违背了勤勉尽责义务,造成重大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提供第三人财务账册供查阅及复制,并赔偿损失300万元。三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俞强律师等应诉,辩称已及时反馈项目情况,未行使回购权系基于目标公司陷入债务危机的商业判断,且原告曾知晓权利但未积极推动,被告未违背勤勉尽责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复制第三人的财务账册;二是三被告未启动股权回购是否违背勤勉尽责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关于查阅、复制财务账册,三被告同意提供查阅,但原告要求复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勤勉尽责义务,增资协议约定第三人有权要求收购股权,但是否行使属于商业判断。三被告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于商业判断认为不回购而帮助目标公司融资上市,不足以认定违背勤勉尽责义务。此外,原告陈述曾提出回购要求,证明其知晓回购权利,但未积极推动或通过诉讼行使权利,现要求赔偿300万元损失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提供第三人2012年3月至2026年1月的财务账册供查阅;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万余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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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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