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系上市公司,张XX为实际控制人。2016年至2020年,某公司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达4.2万余元至12.7万余元不等,占净资产比例近20%;2021年1月至3月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六千余万元。张XX组织、策划并指使实施上述行为。2021年4月30日,某公司发布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及资金占用提示性公告,自认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合计35.1亿余元,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复牌后连续跌停。证监会随后对某公司及张XX作出行政处罚。原告周XX、周XX等13名投资者在实施日后买入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遂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张XX承担连带责任。俞强律师接受周XX、周XX委托,代理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及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确定;二、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及与原告投资是否成立交易因果关系;三、原告实际损失的认定及是否应扣除XX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被告辩称,未披露关联交易行为对股票市场价格未产生影响,不具重大性;且原告损失主要系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恶化及XX市场系统风险叠加造成,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主张应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损失并扣除系统风险。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未披露巨额关联交易,虚假陈述内容具有重大性,且揭露后股价连续跌停,与原告投资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法院认定实施日为2017年3月9日,揭露日为2021年4月30日,基准日为2021年6月17日,基准价4.28元。针对损失计算,法院采信某中心出具的核算意见,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并运用“同步指数对比法”扣除XX市场系统风险影响。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13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共计199万余元(其中周XX获赔36万余元,周XX获赔4.9万余元),张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万余元,由被告负担3.7万余元,原告负担三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