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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律师俞强律师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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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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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俞强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作用:精准把握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深入梳理房屋买卖、代还贷及抵押权设立的复杂时间线。通过组织充分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实际居住且对未过户无过错,同时论证第三人恶意抵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庭审中清晰界定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的冲突解决规则,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终促成驳回原告诉请的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房产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系争房屋原系被告倪某甲因房屋动迁后分配的使用权房,后变更为产权房。被告与第三人沈XX、瞿XX签订XXX,约定由被告代第三人偿还某银行剩余贷款49.9万余元,还清后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依约支付5万元补偿款,房屋交付被告居住使用,其他户籍人员亦迁出,被告一直按约代偿贷款。2017年,被告欲提前还款并办理过户,第三人推脱拒不配合。被告遂另案起诉,法院判决第三人涤除抵押权并配合过户,但第三人未履行。

经查,第三人在办理向原告马X借款330万元的抵押登记前,通过重新办理产权证,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擅自将系争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办理登记。原告因第三人未还款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系争房屋。被告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告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准许执行系争房屋。

 

【争议焦点】

被告倪某甲对系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原告马X的强制执行;原告在系争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是否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已实际居住使用房屋,且对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不存在过错。第三人擅自设立抵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抵押权设定时间晚于买卖协议,且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应由第三人自行涤除,故该抵押权对被告无法律约束力。被告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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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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