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系争房屋原系被告倪某甲因房屋动迁后分配的使用权房,后变更为产权房。被告与第三人沈XX、瞿XX签订XXX,约定由被告代第三人偿还某银行剩余贷款49.9万余元,还清后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依约支付5万元补偿款,房屋交付被告居住使用,其他户籍人员亦迁出,被告一直按约代偿贷款。2017年,被告欲提前还款并办理过户,第三人推脱拒不配合。被告遂另案起诉,法院判决第三人涤除抵押权并配合过户,但第三人未履行。
经查,第三人在办理向原告马X借款330万元的抵押登记前,通过重新办理产权证,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擅自将系争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办理登记。原告因第三人未还款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系争房屋。被告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告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准许执行系争房屋。
【争议焦点】
被告倪某甲对系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原告马X的强制执行;原告在系争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是否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已实际居住使用房屋,且对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不存在过错。第三人擅自设立抵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抵押权设定时间晚于买卖协议,且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应由第三人自行涤除,故该抵押权对被告无法律约束力。被告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