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海专业律师俞强律师代理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胜诉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俞强律师 在线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俞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俞律师敏锐抓住合同中“付款条件依赖于被告告知”的隐蔽条款,成功论证诉讼时效起算点,化解了债权过期危机。在服务费金额争议中,俞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链条,有效反驳了被告对结算金额的无理压低,确保了核心债权得到法院支持。同时,俞律师在债权转让程序的合规性审查上严谨细致,确保了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适格,最终为客户争取到近60万元的服务费及全额利息,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诉称,第三人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于2010年签订两份《技术咨询协议书》,约定第三人为被告提供某公司相关吊顶项目的咨询及中标协助工作,被告按实际结算货款的8%支付服务费。项目完成后,被告未支付服务费共计132.8万元。第三人多次催款未果后,于2018年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某公司并通知被告。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132.8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某公司新科研中心项目实际结算款为746.9万余元,而非原告主张的金额;南方XX项目被告未供货,无需支付服务费。第三人同意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两案咨询服务费的具体金额如何认定;三、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被告收取进度货款后第三人申请付款,被告负有告知义务。被告未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第三人亦不知晓确切收款时间,故诉讼时效应自被告告知后第11日起算,涉案债权未过诉讼时效。

关于服务费金额,针对某公司新科研中心项目,法院采信被告提交的实际结算价746.9万余元,按8%计算服务费为59.7万余元。针对南方XX项目,因第三人未证明履行了咨询义务及被告中标签约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债权转让,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通知义务,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服务费59.7万余元及利息(以59.7万余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3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5万余元,被告负担1万余元。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俞强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4年
俞强律师
13101201****9547 执业认证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房产纠纷 金融保险 诉讼仲裁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 139 1804 350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