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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律师俞强律师代理某保理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二审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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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俞强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提出印章伪造、涉嫌刑事犯罪等复杂抗辩,俞律师精准把握“追认”这一核心法律事实,通过梳理法定代表人微信承诺等关键证据,有力论证了动机错误不影响意思表示效力的法理,成功阻断对方中止审理的企图。同时,俞律师对基础交易中的票据清偿及法律关系性质转化进行了深度剖析,协助二审法院准确界定双方实质为借款法律关系,最终促成二审改判,有效维护了某保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商事诉讼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特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某保理公司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案外人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田X代表某特材公司与某保理公司签订《国内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约定融资金额100.8万元,融资届满日至2016年12月1日,融资年利率14%,逾期利率上浮50%。某保理公司扣除保理费用及预收利息后,实际发放融资款98.7万余元至某特材公司账户。后双方发生纠纷,某特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通过微信向某保理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1月18日前归还到期保理数额并承担罚息。因某特材公司未按约还款,某保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特材公司偿还融资本金100.8万元、剩余期内利息1.1万余元、逾期利息及律师费2万元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某保理公司主要诉请。某特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合同印章系伪造、田X涉嫌诈骗应中止审理、承诺书系受诱导签署等。

 

【争议焦点】

1. 涉案保理合同对某特材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田X签约时虽无授权,不构成表见代理,但董X事后出具《还款承诺书》是否构成追认。某特材公司主张受诱导签署,动机错误是否影响意思表示效力。

2. 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某特材公司主张田X涉嫌伪造公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否影响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及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3. 某特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及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基础交易中某特材公司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的行为是否构成新债清偿,双方实质法律关系应认定为保理还是借款。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董X出具《还款承诺书》时意思表示及行为本身不存在错误,基于何种考量作出追认属于动机错误,原则上不影响效力。即使存在欺诈,因某特材公司未行使撤销权,追认仍有效,保理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田X涉嫌伪造公章罪的刑事案件结果不影响某特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未中止审理程序合法。关于责任范围,基础交易中某特材公司接受票据推定达成票据清偿协议,属新债清偿。因融资期限与基础债权履行期限无关联,双方实质构成借款法律关系。某保理公司预收的费用及利息应在本金中扣除。二审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某特材公司支付某保理公司本金98.7万余元、利息2.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以98.7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计算);驳回某保理公司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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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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