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企业相关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刑事案件。被告人甲(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告方)家属委托山东齐鲁(滨州)律师事务所朱玉霞律师担任甲一审辩护人。
滨州市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系某建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少缴税款,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形下,通过他人联系,让 12 家个体工商户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13 张,价税合计 379XXXX2400 元,属于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定量刑区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甲具备自首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该量刑档次下争取缓刑难度较高。
二、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朱玉霞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完整查阅卷宗材料、税务资料、银行流水。辩护重点梳理:案涉发票并未实际使用,没有造成国家税款实质性损失;当事人主动投案属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指导当事人积极预缴罚金,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项程序。庭审发表辩护意见,结合客观危害后果、自首法定减轻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缓刑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山东省滨州市某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涉案扣押财物依法处置。虽然本案认定 “情节特别严重”,但当事人成功获得缓刑,无需实际收监服刑。
四、律师价值
抓住案件核心减轻要素:重点论证发票未实际使用、未造成国家税款实质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
用好自首法定情节,结合认罪认罚、预缴罚金悔罪表现,夯实缓刑适用的事实基础。
客观评估案件风险,如实向当事人释X “情节特别严重” 的法律后果,不做结果承诺,争取在法定幅度内最优处理。
五、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者涉嫌虚开发票罪,案件被认定 “情节特别严重”,希望争取缓刑。
虚开普通发票,但发票未用于抵扣、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
当事人具备自首、主动投案情节,愿意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
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律师协助落实缓刑量刑建议。
当事人委托指引
涉税刑事案件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固定自首、未造成税款损失等关键事实。
如实向律师说明企业经营、开票完整过程,不隐瞒案情。
积极配合完成预缴罚金、退缴违法所得,是涉税犯罪争取缓刑重要条件。
认清虚开发票罪法律后果,即便数额巨大,自首、无税款损失等情节仍有争取缓刑空间。
六、案例总结
本案属于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典型涉税刑事案件,刑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区间为二至七年有期徒刑,该档次获得缓刑在实务中难度较高。朱玉霞律师团队抓住本案发票没有实际使用,未造成国家税款实质损失的客观事实,充分运用自首、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从宽情节,说服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对甲宣告缓刑。刑事辩护不只是无罪辩护,针对涉税大额犯罪,挖掘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在重量刑档次下争取缓刑,避免当事人羁押服刑,维护企业经营者人身自由,就是刑事辩护的实际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