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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李泽宇律师代理赵XX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法院判决:被告段XX返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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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诉讼策略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借条姓名笔误及年代久远的现金交付事实,李律师指导当事人补充被告自认的情况说明,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了借贷关系成立的根基。同时,针对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李律师精准测算法定利率上限,果断在庭审中调整诉讼请求,将利息主张控制在法定保护范围内,既避免了诉求被驳回的风险,又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法院全额支持诉请,实现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赵XX与被告段XX系朋友关系。2005年1月,段XX因其经营的铁选厂需周转资金,向赵XX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2个月,按月利率8%计息。赵XX以现金方式交付10万元后,段XX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0万元,用期2个月,并自愿用选厂铁精粉做抵押,案外人范XX作为担保人。后因段XX未按期还款,经双方计算利息,段XX于2005年12月出具8万元的利息欠条。此后赵XX多次催要,段XX至今未归还10万元本金及8万元利息。赵X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诉至某法院,最初诉请返还本金18万元,庭审中变更为要求支付本金10万元及自2005年1月6日至2026年9月22日按年化率12%计算的利息(不超过8万元)。段XX提交情况说明辩称,本金实为10万元,8万元为利息,其因生意失败欠款1000余万元无力偿还,但承诺优先偿还赵XX的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本金数额认定及借贷事实是否成立;二是双方约定的利息及原告主张的利息数额是否符合法定保护上限。针对焦点一,虽然借条和欠条上载明的姓名与原告赵XX姓名存在笔误不一致,但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针对焦点二,双方约定月利率8%远超法定保护上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经核算,若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被告应付利息高达45万余元,故原告主动将利息诉求调整为8万元,未超过法定保护上限,依法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段XX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定保护上限,予以支持。被告段XX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段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8万元;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余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九百余元,由被告段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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