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林X为非法牟利,自2021年10月开始组织妇女在某市某区从事卖淫活动。2022年5月起,组织胡X、某乙、梁XX、郑某、梁XX等多名外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团X明知林X租赁房屋是作为卖淫场所,仍帮助林X先后在某市某区多地租赁多间出租屋。林X将上述人员安排至各出租屋居住及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微信招揽嫖客,安排卖淫人员在每日20时至次日凌晨3时进行服务。嫖客通过扫描收款码支付嫖资,每次160元,林X每次从中收取60元。2022年9月28日,民警在某市某区多处出租屋及某小区查获多名卖淫女及嫖客,并抓获林X与团X。经统计,林X非法获利4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团X的犯罪地位、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团X构成组织卖淫罪,认定其为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团X及其辩护人唐观红对罪名定性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团X系听从林X安排租赁房屋,并使用林X注册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收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团X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第三,团X于2022年11月生育一女,现正处于哺乳期,从人道主义及法律规定出发,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林X、团X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团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团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团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以及其系哺乳期妇女等法定和酌定情节,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团X系从犯、认罪认罚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依法调整。最终判决:林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余万元;团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8万余元上缴国库,没收作案用手机若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