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主要经营歌舞娱乐、沐足等服务,薛XX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出资管理者。2024年5月,薛XX聘请李XX担任主管负责店面管理;2025年6月初聘请陈XX担任主任负责接待。自2025年3月起,某公司招聘吉力某壬、木XX、何X甲三名未成年女子,组织她们向客人提供有偿陪酒服务,并允许客人搂抱。陪酒价格为一百余元,提成分别为八十余元和一百元。为逃避检查,薛XX要求李XX等人在公安检查时通知未成年人躲避,同案人杨XX负责打开前台信号灯通知未成年人离场。至案发,共组织未成年人提供营利性陪侍147次,非法收入2.3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三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刑罚适用。唐观红律师作为薛XX的辩护人,提出薛XX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则认定薛XX为主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李XX、陈XX为从犯,建议从轻处罚。法院需审查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并决定是否采纳辩护人的缓刑建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XX、李XX、陈XX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系共同犯罪。薛XX为主犯,李XX、陈XX为从犯。三人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唐观红律师关于薛XX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但认为其不符合缓刑条件,不予采纳缓刑建议。鉴于薛XX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3万余元,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将刑期调整为一年一个月。最终判决:薛XX犯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李XX犯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陈XX犯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