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梁X与被告林X于2017年在某环卫公司工作中相识相恋,后于2019年3月在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与原告前妻所生女儿梁X乙共同居住生活。随着共同生活的深入,原告逐渐发现被告性格自私,双方因生活习惯和观念不合频繁发生矛盾,感情日渐恶化。2022年8月起,被告经常与外人聊天并对原告冷暴力;同年9月开始夜不归宿。2023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长期与一名男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尝试沟通劝其回归家庭,但被告毫无收敛。此外,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楼某房的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彻底失望,原告委托唐观红律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初始诉求包括离婚及房产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承担剩余5.4万元贷款,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放弃了房产分割诉求。被告林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应当准予离婚。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及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由于被告缺席庭审,未进行答辩和质证,法院需重点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婚姻过错,以及双方感情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认定标准。本案中,原告当庭陈述并提交了图片、微信截图、抖音视频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过错。通过证据反映的被告行为,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权利,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梁X与被告林X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被告林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