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7月12日凌晨,被害人李XX、朱XX等人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公司门口处喝酒吃烧烤。同日2时许,被告人张XX、龙XX、王XX、王XX、李XX、王XX等人结账准备离开时,王XX误以为正在玩游戏的朱XX爆粗口辱骂他们,遂与赵XX上前与李XX、朱XX发生争吵,王XX、张XX持啤酒瓶、水泥桶恐吓对方。经人劝开后,李XX冲向王XX并掐住其脖子,引发双方互殴。期间,张XX持菜刀砍伤李XX头部,龙XX、王XX、王XX、李XX等人对李XX进行殴打,王XX亦踢踹李XX。经法医学鉴定,李XX顶头面部创口、颅骨骨折等,属轻伤一级。DNA检验鉴定亦证实现场血迹及菜刀刀刃拭子与李XX血样相同。案发后,李XX等人被传唤到案。审理期间,李XX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XX的定罪量刑情节认定。辩护人郑召君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本案系被害人先动手引发;2. 李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 李XX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4. 李XX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矛盾已化解;5. 李XX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时系酒后行为,控制力较弱,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则指控各被告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依法惩处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李XX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故不予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其自首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酒后行为控制力弱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但法院依法采纳了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意见。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