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印X与被告葛X、某公司系朋友关系。2021年6月13日,某公司及葛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印X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6月13日至2021年12月13日,利息22.5万元,逾期利息按日计算,并约定穆X为保证人。借条借款人处加盖某公司公章,并载明某公司银行账户及法人信息。印X于同年6月13日及14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葛X支付150万元。借款到期后,某公司及葛X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起诉前,仅偿还部分利息共计55万元。2022年1月28日,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曹X向印X转账还款40万元;2023年3月4日,葛X转账还款15万元。2023年8月2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葛X。印X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马驰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为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被告葛X辩称,借款系其个人所借,与公司无关,加盖公司公章系因印X要求,其当时为公司负责人。马驰律师指出,借条明确在借款人处加盖某公司公章,且行文内容中并无某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担保处亦无“担保人”字样。相反,借条下方明确写明相关内容,并详细载明了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和公司法人信息。此外,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曹X曾向原告转账还款。综合上述证据与事实,某公司应被认定为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葛X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某公司是否为借款人的问题,因借条在借款人处加盖某公司公章,且无担保意思表示,同时载明了公司账户及法人信息,原法定代表人亦有还款行为,故认定某公司为共同借款人。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期内利息超过法律保护上限,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经核算,扣除已还款项,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某公司、葛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印X借款本金124万余元及利息(以124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2年1月2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扣除已偿还的15万元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万余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