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6月11日0时46分许,被告人张XX醉酒驾驶号牌为某AXXXXX的黑色小型轿车,沿某市某区莘英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某鉴定所鉴定,张XX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6mg/100ml。据张XX供述,其于前一日19时许与朋友在某饭店饮酒,约22时停止饮酒后由朋友送回家。次日0时许,张XX自称低血糖发作,因家中无食物,休息近3小时后自感酒劲已过,遂驾车外出就餐途中被查获。另查明,张XX曾于2016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9万元。公诉机关某检察院指控张XX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张XX的量刑及是否适用缓刑。张XX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公司项目正在洽谈中,年收税额巨大,希望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案件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第三,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案发后多次表明认罪认罚态度;第四,本案不存在醉驾的从重处罚情节;第五,张XX虽有前科但已改过自新,一直遵纪守法、积极纳税,为当地营商环境作出良好典范。综上,建议法庭对张XX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辩护人提出张XX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酌情予以采纳。但关于对张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不予采纳。考虑到张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