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不起诉人孟X系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要从事洗化和日用百货用品的经营活动。在日常业务开展中,因其代理的货品需要在各大超市进行摆放,由此产生了先行垫付的陈列费用。为了能够顺利、便捷地报销这些陈列费用以及公司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货损等费用,孟X于2023年5月起,通过网络平台添加了某刻章人员甲与某刻章人员乙的联系方式,并委托上述两人为其制作了11枚假印章,所涉超市均为个体工商户性质。此外,由于某公司的真实印章在日常使用中损坏,孟X再次委托某刻章人员乙为其制作了1枚假印章,专门用于该公司日常签订合同和收货等业务。
2024年7月,公安机关将孟X抓获,并陆续扣押了上述假印章。经某鉴定中心专业鉴定,孟X网上购买的“某公司”印章印文与侦查机关提供的真实印章印文样本并非同一印章所盖印。某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后,以孟X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将案件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孟X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但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具体情节是否达到了必须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的程度。
首先,从主观动机来看,孟X伪造印章并非为了实施诈骗或其他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而是出于报销业务垫付费用以及原印章损坏后维持公司日常经营运转的无奈之举。
其次,从客观行为与后果来看,孟X仅将其中一枚伪造的公司印章用于日常签订合同和收货,且在实际经营中,从未因为收货问题和合同问题与任何合作商产生过纠纷,未造成实质性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后,从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来看,孟X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出极大的悔罪诚意。
【裁判结果】
某检察院经全面、依法审查后认为,孟X的行为确实构成了伪造企业印章罪,但综合考量其犯罪动机、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认定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某检察院最终依法作出决定:对孟X不起诉。同时,扣押在案的涉案假印章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孟X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某检察院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