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4月初,被告人金XX通过某聊天软件与诈骗分子取得联系,约定配合上线实施电信诈骗。同年4月7日至9日,金XX先后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市某区某街道及某市某区某镇等地,使用虚假姓名从被害人董XX、田XX、刘XX、刘X己处骗取钱款共计12.1万元,并将部分钱款转移至指定地点。
同日,金XX将部分诈骗款转移给被告人黄XX。黄XX明知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仍为获取非法利益,将接收的6.3万余元现金存入上家指定账户。随后,金XX在等待指令时被抓获,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黄XX。案发后,黄XX家属全额退赔被害人田XX、刘XX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扣押金XX违法所得五千余元、黄XX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金XX犯诈骗罪、黄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均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金XX具有立功、部分返赃情节;黄XX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请求法院对二人减轻处罚。法院需审查上述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并据此作出公正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黄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二人均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宽处罚;金XX有立功及部分返赃情节,黄XX有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一、金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二、黄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三、责令金XX退赔被害人董XX经济损失2.5万余元;四、没收黄XX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