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融拓律师事务所贷款中介被诉欺诈索赔,二审终审全部驳回原告诉求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数字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上海XX;(天津) 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公司与某某数字科技公司签订《委托代办咨询服务协议》,由该科技公司提供融资中介服务,协助向银行办理贷款,某某公司支付服务费 31800 元,后续成功获取 212 万元银行贷款。后某某公司认为实际贷款利率高于前期沟通标准,主张对方存在欺诈、无中介资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退还服务费并赔偿利息损失。一审驳回其全部诉求,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返还服务费、赔偿利息损失并计取资金占用利息。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中介合同二审案件,一审已经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但上诉人坚持上诉,主张案涉中介协议无效、对方存在欺诈行为,提交截取的录音片段、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称退款协议系受欺骗签署,诉求金额高达六万八千余元。马XX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二审阶段全面复盘一审卷宗材料,对全部证据重新梳理校验。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 “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的观点,马XX律师围绕中介合同法律属性展开抗辩,指出贷款渠道撮合咨询服务不属于法定需要行政核准许可的行业,案涉服务协议合法有效。针对上诉人截取片段录音主张 “欺诈隐瞒利率”,律师结合完整录音文本、双方签署的放款确认函、加粗提示风险的服务协议、退款协议、转账凭证、微信聊天完整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上诉人在放款时已经知晓真实贷款利息,双方后续自愿达成退款 8000 元的和解方案,系对纠纷的一次性处置。庭审中重点辨析:借款合同利率以银行正式文本为准,中介已经完成居间义务。二审法院充分听取代理律师意见,对全案证据予以核查,最终认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某某公司自行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即上诉人要求返还服务费、赔偿利息损失、给付资金占用利息的全部诉求均不予支持。
判决理由与适用法条
法院认为,案涉中介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介方已经完成协助取得 212 万银行贷款的合同义务;借款利率在银行正式借款合同、放款确认函中均已明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中介方存在虚构事实、故意欺诈的情形;双方签署退款协议,系针对本次纠纷自愿达成的处置方案,对双方均具备约束力,上诉人各项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九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律师价值评述
天津融拓律师事务所马XX律师二审精准拆解对方片段化证据,完整还原案件事实,厘清中介合同效力边界,有力反驳欺诈、合同无效的主张,帮助委托人取得二审全胜,避免大额经济赔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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