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融拓律师事务所马律师以合作协议规避用工责任不成立!成功抗辩否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
审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律师、某某律师。
某某于 2019 年 10 月入职某某科技公司,从事信息员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未缴纳社保公积金。劳动者接受该公司管理,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资由案外第三方人员转账发放。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劳动者全部请求,劳动者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拖欠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多项诉求,庭审中劳动者撤回社保公积金补交的请求。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称劳动者属于合作第三方公司的员工。
办案经过
本案仲裁阶段劳动者全部诉求被驳回,诉讼阶段马XX律师作为被告某某科技公司代理律师参与庭审。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提交与第三方公司的合作协议,以此主张劳动者归属于合作第三方,否认自身用工主体责任。 庭审中劳动者提交大量证据:业务群聊记录、业务系统账号截图、加盖被告公章业务文件、工作服务单据、多组录音证据,证明劳动者以被告名义开展业务,受被告法定代表人及第三方人员共同管理,存在混同用工情形。马XX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开展质证与辩论,对劳动者提交的微信记录、录音、业务单据等证据的证明目的逐项提出异议,重点辨析第三方转账发薪、合作协议的法律意义,区分业务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边界。同时针对劳动者主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逐项进行抗辩,指出部分诉求没有事实证据支撑。针对未休年假、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等法定福利项目,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发表代理意见,充分向法庭陈述己方观点,全力维护委托人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确认原告与某某科技公司自 2019 年 10 月 5 日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某某科技公司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9379.3 元; 3、某某科技公司向劳动者支付 2020-2023 年度防暑降温费 3419.6 元; 4、某某科技公司向劳动者支付 2019-2024 采暖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补助 2600 元; 5、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某某科技公司承担。
判决理由与适用法条
法院依据确立劳动关系相关裁判规则,结合群聊、业务单据、录音等证据,劳动者以被告名义开展业务、受被告管理,劳动属于被告业务组成部分,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即便存在两家公司合作协议,仅能说明混同用工,不能否认本案劳动关系。劳动者无法证明后期实际出勤及加班事实,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已安排年假、发放防暑降温及取暖补贴,应当承担给付义务。 本案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律师价值评述
天津融拓律师事务所马XX律师细致辨析混同用工证据,区分合作与劳动关系法律边界,针对劳动者多项诉求逐一抗辩,成功剔除无事实依据的工资、补偿金等大额诉求,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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