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6年6月,原告某公司分别与被告某合作社、被告某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食用菌种植基地及果酒建设项目,签约合同价分别为365万元和195万元。施工期间,因两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未完工,后两被告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2020年6月,原告某公司授权员工吴X与两被告法定代表人魏X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书》,确认两被告尚欠工程款213万余元,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并明确若违约需承担月利率1%的利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此后,两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王旭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13万余元、利息151万余元及律师费3万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原告某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主体资格及给付问题。两被告辩称原告未实际施工,实际施工人为吴X个人,原告无权主张。二是欠付工程款利息、诉讼费及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三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两被告抗辩称原告主张的款项已过诉讼时效。针对上述焦点,王旭律师组织提交了施工合同、授权委托书、社保记录、还款计划协议书、催款录音及前案裁定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吴X系职务行为,还款协议合法有效,且催款及前案起诉行为已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公司与两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后续的《还款计划协议书》合法有效。虽协议载明“借款”,但实为工程欠款结算,不能认定为借款关系。两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关于诉讼时效,员工吴X的前案起诉及多次电话催款行为视为代原告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工程款213万余元、利息152万余元及律师费3万元,合计368万余元,并支付后续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6万余元及保全费0.5万元,合计4.1万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