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系某公司股东,与被告赵X乙系朋友关系。赵X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XX提出借款。张XX通过微信分多笔向赵X乙完成转账,实际转账合计5.5万余元。除直接转账出借的款项之外,张XX还为赵X乙垫付车费1.3万余元。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对账,将前述转账借款以及垫付车费一并结算,确认赵X乙合计欠款6.8万余元。双方在微信沟通中协商确定了分段还款计划,赵X乙对其中两期还款时间及金额予以认可。还款期限届满后,赵X乙并未按照双方沟通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经张XX多次催告,赵X乙始终推脱,拒不偿还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XX委托王旭律师处理本案。接受委托后,王旭律师梳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固定借贷事实、垫付款事实以及双方结算、协商还款的完整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赵X乙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1. 本案中除微信直接转账交付的5.5万余元之外,1.3万余元垫付车费,能否经过双方结算转化为民间借贷本金。垫付车费并非直接借款,没有资金直接出借交付,该部分款项能否计入借款本金是本案首要争议点。
2. 赵X乙未到庭,仅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能否证实完整借贷合意与结算事实。
3. 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全部分段还款计划是否均得到赵X乙确认,未得到确认部分的还款,逾期利息应当从何时起算。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XX向赵X乙进行转账,赵X乙予以接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就5.5万余元转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1.3万余元垫付车费,双方在微信中进行结算,将该笔债务转为借款,赵X乙收到结算金额并未提出异议,该笔款项构成结算型民间借贷,合法有效。赵X乙认可其中两笔还款计划,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X乙确认最后一笔款项的还款时间,该笔款项逾期利息自张XX起诉之日起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赵X乙向张XX偿还借款本金合计6.8万余元;分段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赵X乙承担。当事人核心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