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甲于2021年8月入职某综合服务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将某甲派遣至某建设集团项目现场工作,合同明确约定了不同阶段的工资标准,工资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项目后期进入工程收尾阶段,在未与某甲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某建设集团单方出台内部文件,主张XX属于收尾期外人员,工资按原标准70%发放,导致实际发放工资低于合同约定标准。某综合服务公司长期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且尚有两千余元差旅费报销款未予结算。某甲因被拖欠工资及报销费用,向某综合服务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行使被迫解除权。为维护合法权益,某甲委托王旭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工资差额3.1万余元、经济补偿4万余元、加班费及两千余元报销款,并要求某建设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用工单位单方出具内部薪酬调整文件,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且未送达的情况下,能否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是否应补足工资差额。第二,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与工资基数应如何认定。第三,劳动者仅提交项目工作群聊天记录,能否证明用人单位安排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请求能否获支持。第四,在劳务派遣模式下,实际用工单位是否需对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及报销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用工单位单方降薪文件无法证明已向劳动者送达,亦无证据证实双方协商变更工资,降薪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某综合服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补足工资差额3万余元。某综合服务公司确存在拖欠劳动报酬情形,某甲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被迫解除权合法有效,结合入职时间核算经济补偿为3.2万余元。某甲仅凭工作群消息不足以证实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及准确时长,加班费诉求不予支持。某建设集团自愿承担两千余元报销款。因某甲未能举证证明用工单位对其造成损害,连带责任主张不予支持。最终裁决:某综合服务公司支付工资差额3万余元、经济补偿3.2万余元;某建设集团支付报销款两千余元;驳回其余请求。当事人核心诉求全部获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