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齐X于2016年入职某公司,后续劳动关系先后流转至该企业多家下属分支机构,岗位为人事兼业务管理,工作年限自首次入职时连续计算。2024年4月,齐X正常完成当月上半月工作出勤。某公司分支机构以齐X绩效考核不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单位未对劳动者开展岗位培训,也未进行调岗处理。解除后,该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单位向齐X先行支付经济补偿2.7万余元。齐X认为单位属违法解除,且存在拖欠部分工资及多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情形,遂委托王旭律师与冯X乙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万余元、历年休息日加班费3.3万余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七千余元及2024年4月上旬工资九千余元。
【争议焦点】
1.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实施调岗或培训流程,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集团下属分公司多次流转,工龄能否连续计算。
2.双方对工资标准存在分歧,用人单位提交无劳动者确认的工资明细,应如何采信。
3.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在仅有聊天截图材料、缺少单位直接确认证据的情况下,能否得到支持。
4.分支机构已注销,对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是否应由总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依据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先调岗或培训,本案单位未履行法定前置程序,属违法解除。劳动者工作年限应自首次入职时间连续累计计算。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材料无劳动者确认签字,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采纳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关于加班费,劳动者提交的截图证据无用人单位确认记录,不足以证实加班事实,相关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核算出尚欠的上半月工资差额。最终裁决:某公司向齐X支付工资差额百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已扣除预先给付的经济补偿);驳回其他仲裁请求。齐X核心的违法解除赔偿诉求获得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