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商XX与刘XX系夫妻,育有商X甲、商X丙。商XX婚前曾有一段婚姻,育有商X乙。2023年9月商XX去世。某社保中心核定商XX遗属待遇合计7.7万余元,发放至其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后该款项被刘XX取走。商X乙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四人平均分割该遗属待遇。商X甲辩称其垫付了丧葬费1.3万余元及护理费2.2万余元,要求在遗属待遇中扣减。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商XX人事档案、某村委会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认定商X乙为商XX之子,判决扣除丧葬费后,剩余6.3万余元由四人平分,刘XX分别支付商X乙、商X丙各1.5万余元。刘XX、商X甲不服一审判决,以商X乙主体不适格、一审未准许公章鉴定申请程序违法等为由提起上诉。王旭律师接受商X乙委托,代理其参与二审诉讼。二审中,商X乙补充提交了户籍事项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进一步印证其亲属关系。
【争议焦点】
1. 商X乙的主体资格问题:上诉人主张商X乙未提交出生证明或亲子鉴定,某村委会证明涉嫌虚假,要求对公章进行鉴定,认为商X乙不具备原告资格。
2. 遗属待遇的性质及分割方案:遗属待遇是否属于遗产,应如何分割;商X甲主张扣除的护理费是否符合遗属待遇的性质及扣减条件。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属待遇系参保人员遗属的共同财产,应参照继承人范围确定受领人员。关于商X乙的身份,结合某村委会证明、商X乙与商X甲的微信聊天记录、某派出所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以及商XX人事档案记载,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商X乙系商XX之子,一审不予准许公章鉴定申请并无不当。关于款项分割,一审扣除商X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1.3万余元,将剩余款项由四人平均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商X甲主张扣除护理费,不符合遗属待遇性质,法院不予采纳。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余元由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