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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律师代理刘X甲劳动争议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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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宗帜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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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旭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的辞退,王律师精准识别其抗辩漏洞,指出业务架构调整不属于法定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确立了违法解除的诉讼策略。在加班费争议中,王律师指导当事人妥善保全加班审批记录,并在庭审中巧妙利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迫使作为系统控制方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及加班费,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刘X甲于2020年9月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担任JAVA工程师等职务。2023年10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2024年3月,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刘X甲与某公司北京XX公司签订《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约定刘X甲劳动关系转移至某公司北京XX公司,其在前一家公司的工作年限累计计入新公司,且工作地点、内容、薪资等均未变化。2024年10月,某公司北京XX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刘X甲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X甲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且未支付加班费,经某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余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2600余元。某公司北京XX公司辩称,因房地产行业低迷,公司业务架构重组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经协商未果后依法解除合同,仅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公司北京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二是刘X甲主张的休息日加班费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解除合法性,某公司北京XX公司主张受市场影响调整业务架构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要件,且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加班费,刘X甲提交了2024年4月及8月休息日的加班审批记录。某公司北京XX公司虽不认可其真实性,但作为系统控制方未提交反证,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北京XX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三方协议,刘X甲在前一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其主张17万余元赔偿金于法有据。同时,法院采信刘X甲存在1.5天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按其基本工资1.4万余元标准核算,某公司北京XX公司应支付加班费1900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北京XX公司支付刘X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余元;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9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北京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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