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雷XX、许XX经人介绍与李XX相识。2022年9月,雷XX向李XX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1.6万元。2023年10月至11月,许XX向李XX及其指定账户转款共计10万余元。李XX收到款项后,以其及儿子李XX的名义将上述款项转入某合伙企业等投资平台,并签订了相关认购协议。后投资平台XX,资金无法兑付。雷XX、许XX多次向李XX催要款项未果,遂委托王旭律师诉至法院,要求李XX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雷XX、许XX的诉讼请求。李XX不服,以双方系委托理财关系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雷XX、许XX与李XX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委托投资理财关系。李XX上诉主张,其系某公司业务员,双方系业务员与客户关系,案涉款项系雷XX、许XX委托其代为进行的投资理财,不存在借贷合意,且相关投资协议原件在原告手中印证了理财关系。雷XX、许XX在王旭律师的代理下辩称,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贷不以书面借条为必要条件,银行流水、微信催款记录及庭审笔录足以证明借贷合意。李XX提交的投资证据均系其本人及家属名义,与原告无关,且涉案某公司已经营异常,原告不可能向其投资。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转入李XX账号后,由李XX或其子作为投资人转入平台并签订协议。双方未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亦不能证实转款时李XX对投资风险、收益等进行了实质性披露并经原告同意代持。李XX主张委托投资理财缺乏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综合资金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XX需偿还雷XX21.6万元及许XX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