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闫X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过程中,双方因薪酬发放、报销款项结算及离职补偿等问题产生分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闫X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委托王旭律师作为其代理人。闫X在仲裁请求中主张,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4万余元、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7月7日期间工资9.5万余元,以及2019年11月16日至2025年7月4日期间报销款7.7万余元。仲裁委依法受理后,由仲裁员独任审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与支付条件;二是闫X主张的工资差额及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认定,特别是应发与实发工资的核算标准;三是闫X在职期间为公司垫付的报销款项是否应当予以结算支付。某公司对闫X主张的部分金额及事实依据提出异议,双方未能自行协商一致。王旭律师在仲裁程序中,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报销凭证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关键证据,就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密的法律论证。
【裁判结果】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某公司应于202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以银行转账形式向闫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支付202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实发工资差额1.8万余元;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应发工资1.8万余元(该金额已扣除个人应承担社保公积金部分,未扣除个人所得税);支付2025年2月1日至7月7日期间应发工资6.2万余元(该金额已扣除个人应承担社保公积金部分,未扣除个人所得税);支付2019年11月16日至2025年7月4日期间报销款1.4万余元。闫X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确认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委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