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尹X于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9年7月,尹X以某公司拖欠各项费用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此前,尹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加班费2.5万余元、未休年假工资7500余元、餐补4600余元、工资4900余元、提成1.6万元及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部分工资及加班费差额后,尹X不服诉至某法院。某公司委托杨X等人出庭应诉。
【争议焦点】
1. 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的工时认定与计算基数。尹X主张按考勤系统结存工时计算,某公司则主张按考勤汇总表显示的剩余工时确定。
2. 餐补及提成的发放依据。尹X要求按原标准补发餐补并按特定标准发放提成,某公司辩称餐补已依薪资结构调整合法取消,提成属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
3.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尹X主张因公司拖欠费用被迫离职,某公司主张已在合理期间内足额核算发放,不存在恶意拖欠。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加班费与未休年假工资,法院采信尹X关于工时的主张,但经核算认定某公司在尹X离职后已足额发放了相关费用。关于餐补,尹X未在约定期限内对薪资结构调整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同意。关于提成,尹X证据不足。关于工资,某公司已足额支付差额。关于经济补偿金,双方仅对计算标准有争议,某公司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了加班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某法院判决驳回尹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尹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