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主要经营水泥砂浆的生产与销售,庞X多次向某公司购买混凝土。自2022年7月起,双方建立业务往来。2024年2月4日,经双方结算,庞X向某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4年1月31日尚欠货款50.7万余元(其中庞X私人欠款32.5万余元,某建材店欠款18.1万余元),并承诺于2024年3月1日前还清,若逾期未还则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此后,双方继续发生交易,庞X于2024年2月至7月期间新增采购混凝土5.5万余元,并陆续回款7.5万余元(含对冲运费及业务费用等)。经核算,庞X剩余欠款共计48.8万余元。某公司员工多次通过微信向庞X催讨并发送对账单,庞X未提出异议。因庞X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某公司委托杨海微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庞X支付货款48.8万余元、违约金20.4万余元,并承担诉讼及保全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实际欠款数额的认定;二是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及应如何调整。庭审中,庞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质证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杨海微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及银行回单等完整证据链。法院经审查认为,虽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关于欠款数额,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出具《欠条》后新增交易、部分还款及费用对冲的主张,重新核算确认实际欠款为48.8万余元。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欠条》约定的月息2%标准过高,依法酌情调整为自2024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庞X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依法判决:一、限庞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货款48.8万余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48.8万余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13.8%的标准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千余元、保全申请费4千余元,合计9千余元,由某公司负担6百余元,庞X负担9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