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谢X于2015年4月入职被告某公司,担任工单监控组职位。2019年10月,被告以架构调整为由撤销原告所在岗位,并在未书面通知辞退或停职的情况下,强制性修改原告办公室电脑及工作账号密码,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原告曾向被告提出可提供合适岗位继续留下工作,但被告不予理睬,并于2019年10月23日单方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原告随后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万余元。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其请求后,原告不服,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5.1万余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因客观市场形势变化及公司战略调整,为提升运营效率,将原告原所在部门撤销并合并至业务运营部。在待遇不变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安排至新部门,但原告拒绝。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某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原告谢X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合法性,以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的部门合并导致原告谢X原岗位被撤销,此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被告提出可以让原告自行选择部门或岗位,但遭到原告拒绝,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原告,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虽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但已向原告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并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共计2.9万余元。综上,法院认定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谢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谢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