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4月26日,熊XX饮酒后驾驶某A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市某街道某市场门口时,与白X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白X甲重伤二级、两车受损。经鉴定,熊XX血液酒精含量为182mg/mL,交警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白X甲经鉴定为六级及十级伤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案发后,熊XX在现场等待,构成自首,并先行赔偿白X甲3万余元。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白X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熊XX、车主熊X乙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7.6万余元。郑召君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熊XX的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及各项费用的合理性。郑召君律师提出以下核心抗辩:第一,车主熊X乙对车辆出借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白X甲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依法不应支持;第三,白X甲已年满70岁,未提供继续劳动的证据,误工费不应支持;第四,护理费应扣减重症监护室期间由医护人员护理的天数,且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有误;第五,白X甲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刑事方面,郑召君律师指出熊XX系初犯、过失犯罪,且家庭困难但尽力赔偿,建议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郑召君律师的合理辩护及代理意见。刑事方面,认定熊XX犯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民事方面,法院认定车主熊X乙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8万元。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39.3万余元,法院按熊XX承担70%、白X甲自担30%划分责任。法院支持了医疗费13.9万余元、护理费19.4万余元、残疾赔偿金24.4万余元等合理诉求,驳回了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的请求。最终判决熊XX赔偿白X甲24.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