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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代理李XX故意伤害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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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 在线
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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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郑召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首先,精准把握案件细节,通过还原被害人主动挑衅并先动手的客观事实,成功促使法院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关键依据。其次,在证据组织与庭审表现上,积极促成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最后,在量刑辩护中,充分结合被告人初犯、偶犯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合理的从轻处罚建议,最终法院采纳其核心辩护意见,使被告人李某甲获得有期徒刑一年的轻判,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3年7月12日凌晨,被害人李XX、朱XX等人在某市某区某路某玩具厂大门西北侧“某奶茶店”门口喝酒。2时许,被告人张XX、龙XX、王XX、王XX、李XX、王XX等人结账离开时,因朱XX之子朱X乙爆粗口,王XX误以为被骂,遂与赵XX上前与李XX、朱XX争吵。王XX、张XX持啤酒瓶、水泥墩桶恐吓对方,经人劝开后,李XX主动上前掐住王XX,引发双方互殴。期间,张XX持菜刀砍伤李XX头部,龙XX用椅子砸其头部,王XX踢其后背,致李XX轻伤一级。案发后,六名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审理期间,各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李XX犯故意伤害罪。郑召君律师作为李X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害人李XX在冲突中主动挑衅并先动手,存在明显过错;第二,李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第三,李XX系自首,且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矛盾已化解;第四,李XX系初犯、偶犯,且案发时系酒后行为,控制力较弱,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X等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且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法院认为李XX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不认定为从犯;其系被传唤到案,不认定为自首;酒后行为不能作为法定从轻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郑召君律师关于被害人过错、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及初犯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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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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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中共党员,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红河州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中共建水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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