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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代理袁XX走私普通货物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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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 在线
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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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郑召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面对袁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且偷逃税额特别巨大的不利局面,郑律师精准切入,通过细致阅卷和会见,提出袁某乙系从犯、受人安排处于次要地位的核心辩护意见。同时,郑律师积极沟通,促成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表达交纳罚金意愿,最大化争取从宽处理。虽然法院未采纳自首意见及缓刑建议,但郑律师的有效辩护确保了当事人获得从轻处罚,体现了扎实的专业素养与尽责的代理精神。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XX为非法获利,安排被告人袁XX、依XX等人利用边民互市政策,采取给付边民报酬、由边民以个人名义伪报的方式,帮助他人将本应正常报关进口的去壳花生、木薯淀粉、咖啡豆等货物化整为零,通过某口岸边民互市渠道走私入境。期间,李XX等人通过组建微信群对接货车、通知边民刷脸申报等方式完成清关。经核算,涉案货物价值合计9479万余元,李XX、袁XX、依XX偷逃税款2073万余元,杨XX偷逃税款138万余元。2023年4月,李XX、袁XX被某海关缉私民警抓获归案;同年5月至6月,依XX、杨XX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资金往来统计表、海关核定证明书及多名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形成完整证据链。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袁XX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辩护人郑召君提出,袁XX应认定为自首,在从犯中处于次要地位,系受人安排,且愿意交纳罚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但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因偷逃关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不宜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万元;被告人袁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万元;被告人依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万元;被告人杨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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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中共党员,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红河州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中共建水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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