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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代理杨XX故意伤害案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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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 在线
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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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郑召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故意伤害指控,郑律师敏锐捕捉到案件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背景,深入挖掘被害人一方在冲突升级中的行为细节,据此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虽未获法院完全采纳,但有效影响了法官对案件起因的心证。同时,郑律师积极促成附带民事赔偿调解,指导当事人家属预交赔偿款,成功取得被害人谅解。通过系统梳理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郑律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缓刑建议,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理想结果,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XX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杨XX与被害人杨XX在两家老房子处,因老房子问题发生争吵。杨XX的儿子杨XX、儿媳杨XX及杨XX的妻子杨X戊先后来到现场。杨XX向杨XX冲去并扭打在一起,杨XX、杨XX上前拉拽。扭打中双方倒地,杨XX压在杨XX身上击打其脸部,杨XX则用手勒住杨XX脖子。杨X戊上前拉拽杨XX衣领未果,抓住其头发,被杨XX转身用脚踹伤左膝。随后杨XX与杨X己、杨X庚将两人分开。杨XX站起时从地上扒起一块三角状石块朝杨XX面部打去,致其左侧面部受伤,随后双方分开,杨X己报警。经鉴定,杨X戊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杨XX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杨XX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其家属向法院预交赔偿金三千元。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杨XX赔偿杨X戊九万元并取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害人杨XX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被告人杨XX的量刑情节。辩护人郑召君提出,双方因老房子问题存在矛盾,证人证言证明杨XX和杨XX压在杨XX身上,并非单纯拉架,杨XX的行为也是导致杨XX致伤杨XX的原因,被害人存在过错;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预交赔偿款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杨XX实施了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对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自首、认罪认罚及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理。经调查评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随案移送的石块作为证据保存;三、被告人预交的三千元赔偿款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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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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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召君,中共党员,云南鹏志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红河州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中共建水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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