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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确诊 Ⅰ 型糖尿病遭拒赔!突破重疾险隐形附加条件,成功获赔 62 万保险金并返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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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小何(化名,未成年被保险人),法定代理人:何X夫妇;被告:某保险机构济南XX公司;原告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赵长轲律师。 何X夫妇在孩子幼年时,为其购买一份终身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搭配两全险、投保人保费豁免附加险,每年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保险合同长期处于有效状态。孩子成长过程中突发多饮多尿症状,送入三甲医院急诊,确诊为 Ⅰ 型糖尿病并伴随酮症酸中毒。该病属于青少年高发自身免疫疾病,孩子确诊之后需要终身依靠胰岛素注射维持生命,长期往返医院监测血糖、调整用药,家庭背负较重的治疗与照护压力。 家长整理住院记录、检验报告、长期门诊复诊记录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保险病种列表虽列明 Ⅰ 型糖尿病,但在条款释义部分额外设置双重苛刻条件,要求持续注射胰岛素满 180 天,并且要发生心脏起搏器植入或者足部坏疽截肢严重并发症才可赔付。孩子虽医学确诊 Ⅰ 型糖尿病,但尚未出现上述极端后遗症,因此达不到赔付标准予以拒赔。 家长反复沟通提交材料无果,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主张赔付 62 万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要求返还部分已经缴纳的对应险种保费。

二、办案经过

赵长轲律师接受委托,逐字研读整套保险合同文本,区分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必保重疾病种,与保险公司自行增设定义的疾病。仔细核对投保回执、微信回访记录、全套住院病理、多年门诊随访病历。 办案中重点指出:保险公司写在释义当中的两项严苛赔付门槛,属于隐形限缩赔付范围的格式免责条款,即便疾病主名称加黑,但限制条件字体普通,没有做高亮提示;投保回访全部为模板化概括确认,仅证明投保人收到合同,不等于已经针对释义内部苛刻附加条件作出普通人听得懂的解释说明。 庭审过程结合医院检验报告、内分泌专科诊疗常识,证明患儿已经达到医学上 Ⅰ 型糖尿病确诊标准,终身依赖胰岛素,已经满足保险事故构成要件。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赵长轲律师继续二审出庭,围绕格式条款的定性、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要求开展抗辩。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62 万元,并返还对应已交保费;二审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案涉重疾释义中附加的严苛赔付条件,实质属于减轻保险人赔付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保险公司针对该限制性条件向投保人作出提示以及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该附加限制不对投保人生效;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确诊 Ⅰ 型糖尿病,保险事故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律师价值总结:针对重疾险释义隐藏高门槛拒赔难题,律师精准识别隐性格式免责条款,结合未成年人完整医疗病历组织证据,突破保险合同不合理限制,为患病未成年人家庭争取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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