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杨X(化名,被保险人);被告:某保险机构山东XX公司;原告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赵长轲律师。 家属考虑到被保险人杨X年龄偏大,普通重疾险难以投保,专门选购一份面向中老年群体的恶性肿瘤专项防癌保险。由配偶作为投保人完成投保,保单约定 180 天等待期,每年按期缴纳保费。 保单生效尚处在 180 天等待期内,杨X因为妇科身体异常入院,实施宫颈锥切手术,术后病理提示宫颈高级别上皮内病变(CIN‑3),手术之后恢复出院。投保数年之后,杨X身体再次不适,进一步检查确诊左肺原发浸润性肺癌,属于恶性肿瘤,考虑年纪较大,无法耐受高强度放化疗,只能采取手术结合保守对症治疗。 家属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保险公司调取早年妇科住院病历,主张等待期内已经确诊原位癌,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合同直接终止,仅退还全部已交保费 1.9 万余元,拒绝赔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家属不能接受该结果:当年只是癌前病变,并不是真正恶性原位癌;本次肺癌属于全新独立原发癌症,和多年前妇科手术不存在医学关联。多次沟通协商无效之后,杨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15 万防癌险保险金,扣除已经退回保费,主张实际给付 13 万余元。
二、办案经过
赵长轲律师接案后,系统梳理保险完整条款、投保回访录音文字转录件、两次住院全套病理病案、理赔通知书、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全部微信沟通记录。 代理核心思路:第一,案涉 180 天等待期条款性质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提示、明确说明双重义务;回访录音仅使用 “疾病观察期” 替代合同原文 “等待期” 专业术语,只是简短一问一答,没有解释条款法律后果,不能认定完成法定明确说明义务。第二,结合病理报告,当年宫颈高级别上皮病变属于癌前病变,并非保险合同定义的原位癌;同期住院胸部 DR 检查肺部未见异常,没有医学证据证明妇科病变诱发后续肺癌。 一审开庭审理,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赵长轲律师继续二审代理,围绕格式条款法律定性、病理医学区分、举证责任进行抗辩。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扣除已经退还的保费,实际向杨X给付 13 万余元;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案涉等待期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在投保阶段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条款不对被保险人发生效力;现有病理证据不足以认定等待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本次肺部恶性肿瘤属于独立新发保险事故,与早年妇科病变不存在医学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律师价值总结:面对防癌险等待期滥用拒赔,律师兼顾保险法律规则与病理医学知识,厘清癌前病变与原位癌边界,破除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逻辑,为身患癌症的老年当事人争取保险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