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6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徐XX与同伙张XX、林XX、宋XX等人持砍刀等工具,在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附近小埠将路人被害人张XX身体多处砍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XX全身十七处刀伤,第9至12肋骨骨折,胸11椎体后下缘、双侧椎弓板、杯突、右侧横突骨折,胸12棘突及胸1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伴右侧液气胸及右肺挫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中度),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徐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另查明,同案犯能某甲、张XX、林XX、宋XX等人已向被害人张XX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4.6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徐X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最终刑罚的裁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X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XX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辩护人徐德廷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徐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系初犯、偶犯;同案犯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综合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需依法审查上述量刑建议及辩护意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XX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量刑,被告人徐X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案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