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宋XX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经营汽油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货车将桶装汽油运输至某市某区某地旧址,并储存在停放于该处的两辆货车车厢中。当有游艇船主需要加油时,宋XX再将桶装汽油用货车或商务车运至某游艇码头,售卖给停靠在码头的游艇。宋XX承包该游艇码头的经营管理权,收取每艘游艇每月1.5千元的码头费,并垄断码头游艇的汽油销售。 2021年8月18日,宋XX在码头给游艇加油时被当场抓获,查获用于运输汽油的货车及桶装汽油40桶,并在其身上查获用于收取油款的手机二部。另在旧址查获用于储存汽油的两辆货车及多桶汽油。经鉴定,提取的黄色液体均检出汽油成分。经核实,宋XX非法销售汽油金额共约163万余元。案发后,宋XX退缴赃款3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提请判决的四台汽车、二部手机是否应予没收。 辩护人提出,其中一辆商务车是用于代步的交通工具,不是用于运汽油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1. 当场查获的运输汽油的货车及储存汽油的两辆货车,书证证实均系宋XX所有;2. 多名证人证实宋XX用一辆银色商务车把装满汽油的塑料桶运往码头给游艇加油,宋XX供述及辨认证实该商务车是其本人所有;3. 上述四台车辆均应当认定为供销售汽油所用的犯罪工具;4. 随案移送的二部手机系联系销售汽油及收取油款的犯罪工具。因此,上述车辆及手机均应认定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XX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宋X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赃款,依法可从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轻,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四台汽车、赃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随案移送的二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