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徐德廷律师代理宋XX非法经营案成功辩护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徐德廷律师 在线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徐德廷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宋某甲的辩护人。庭审中,徐律师针对涉案财物没收问题提出专业辩护意见,指出其中一辆商务车系代步工具而非犯罪工具,力求最大限度保护被告人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徐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认罪认罚,指导家属退缴部分赃款,向法庭充分阐明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真诚悔罪等从轻情节。虽法院最终未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但徐律师在证据质证、财产保全及量刑辩护方面的专业工作,为被告人争取了合法的从宽处理空间,体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技能。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9年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宋XX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经营汽油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货车将桶装汽油运输至某市某区某地旧址,并储存在停放于该处的两辆货车车厢中。当有游艇船主需要加油时,宋XX再将桶装汽油用货车或商务车运至某游艇码头,售卖给停靠在码头的游艇。宋XX承包该游艇码头的经营管理权,收取每艘游艇每月1.5千元的码头费,并垄断码头游艇的汽油销售。 2021年8月18日,宋XX在码头给游艇加油时被当场抓获,查获用于运输汽油的货车及桶装汽油40桶,并在其身上查获用于收取油款的手机二部。另在旧址查获用于储存汽油的两辆货车及多桶汽油。经鉴定,提取的黄色液体均检出汽油成分。经核实,宋XX非法销售汽油金额共约163万余元。案发后,宋XX退缴赃款3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提请判决的四台汽车、二部手机是否应予没收。 辩护人提出,其中一辆商务车是用于代步的交通工具,不是用于运汽油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1. 当场查获的运输汽油的货车及储存汽油的两辆货车,书证证实均系宋XX所有;2. 多名证人证实宋XX用一辆银色商务车把装满汽油的塑料桶运往码头给游艇加油,宋XX供述及辨认证实该商务车是其本人所有;3. 上述四台车辆均应当认定为供销售汽油所用的犯罪工具;4. 随案移送的二部手机系联系销售汽油及收取油款的犯罪工具。因此,上述车辆及手机均应认定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XX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宋X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赃款,依法可从宽、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轻,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四台汽车、赃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随案移送的二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徐德廷律师
徐德廷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徐德廷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徐德廷律师
14404200****9828 执业认证
  •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珠海
  • 138 0980 077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