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二、案件背景
被告人冯X担任某投资咨询公司普陀分部负责人,在总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下,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通过发宣传单、组织会议宣传等方式,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模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司法审计,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600 余万元,尚有 2200 余万元未能兑付,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退赃 10 万元,审理阶段继续退赃 40 万元。陈东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本案法院认定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主犯,结合自首、认罪认罚、分阶段积极退赃退赔等全部从宽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量刑。
核心案件争议
1.被告人作为分部负责人,在本案共同犯罪当中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
2.涉案金额数额巨大,在主犯前提下,如何充分发挥自首情节的从轻作用;
3.分阶段退赃,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先后退缴钱款,该量刑情节如何评价;
4.在数额巨大、大量资金未兑付的客观情况下,最大限度争取降格从轻处罚。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人冯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投资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四、陈东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全面阅卷梳理审计报告,核对涉案资金数据
针对司法审计三千余万元的涉案金额,核对吸收存款金额、已兑付本息、未兑付金额,厘清被告人在分部当中的实际职权、受总公司管控的案件背景,为量刑辩护打好事实基础。
2. 锁定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夯实辩护核心基础
确认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归案之后完整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法律构成要件,向法庭提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3. 推动当事人分阶段积极退赃退赔
指导、推动当事人分阶段退缴赃款:审查起诉阶段退赃 10 万元,案件进入法院审理后继续退缴 40 万元。结合《刑法》176 条第三款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向法庭说明退赃悔罪表现。
4. 结合认罪认罚制度,综合全案争取从轻量刑
虽然法院认定被告人属于主犯,无法降格认定从犯。律师结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前后两阶段退赃、如实供述等多重从宽情节综合辩护,请求法庭在三年以上量刑区间内予以最大限度从轻。
5. 庭审发表辩护意见,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
庭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涉案数额巨大、大量资金尚未兑付、认定为主犯的不利前提下,最终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取得较好辩护效果。
五、适用咨询场景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为分公司、分部负责人,被认定为主犯;
2.涉案金额巨大,存在大量投资人资金未兑付;
3.当事人主动投案,具备自首情节;
4.希望通过退赃退赔,争取量刑上的从轻;
5.案件适用认罪认罚,需要结合多重情节开展量刑辩护。
六、法律服务指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的法定起刑点为三年以上。即便被认定为主犯,若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依然可以争取在该量刑区间内从轻判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是此类案件非常关键的从轻筹码。可委托陈东歌律师介入,梳理审计数据,挖掘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开展量刑辩护,在案件不利情况下争取最优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