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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歌律师代理贩卖毒品案,毒品案件成功争取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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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二、案件背景

γ羟丁酸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毒品。被告人赵X通过微信渠道,先后两次贩卖含 γ羟丁酸成分的 “G 点液”,采用上家直接邮寄发货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其中一次快递被公安机关当场拦截查获,涉案液体净重 2.94 克,涉嫌贩卖毒品罪。毒品犯罪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即便是少量毒品,依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陈东歌律师接受赵X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无需实际收监。

核心案件争议

1.贩卖新型管制液体毒品,即便数量较少,能否争取缓刑;

2.上家直接发货的网络邮寄贩毒模式,对被告人主观恶性、作用如何评价;

3.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在毒品犯罪中的量刑适用。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人赵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毒品以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四、陈东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全面阅卷核对案件证据,厘清贩毒行为模式

审阅全部卷宗材料,核对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快递记录、毒品检验报告,确认涉案毒品成分、交易次数、数量;厘清案件特点:被告人只是中间联系对接人员,毒品、发货均由上家直接完成,并非毒品源头生产者、提供者。

2. 锁定坦白、初犯偶犯关键从轻情节

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两起贩毒全部经过,构成坦白;被告人此前没有任何刑事处罚记录,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向法庭提交该部分辩护意见。

3. 释X毒品案件法律风险,落实认罪认罚制度

向当事人充分讲解贩卖毒品罪的严厉法律后果,告知认罪认罚制度价值。被告人充分认知行为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获取制度从宽基础。

4. 结合全案情节,论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虽然毒品犯罪原则上从严打击,但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少,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有限。律师向法庭提出,本案符合缓刑法定条件,恳请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5. 简易程序开庭辩护,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律师当庭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辩护观点,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五、适用咨询场景

1.网络微信渠道贩卖 G 点液、合成类新型毒品;

2.贩毒数量较少,没有毒品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3.仅作为中间对接人员,毒品由上游上家提供、发货;

4.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希望争取缓刑,避免实刑羁押。

六、法律服务指引

我国对毒品犯罪打击严厉,无论毒品数量多少,贩卖毒品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是 G 点液这类新型伪装毒品,检出 γ羟丁酸即认定毒品。少量毒品案件,若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仍存在争取缓刑的空间。可委托陈东歌律师介入,梳理交易链条,挖掘全部从轻情节,在从严打击毒品的政策框架下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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