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二、案件背景
γ羟丁酸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毒品。被告人赵X通过微信渠道,先后两次贩卖含 γ羟丁酸成分的 “G 点液”,采用上家直接邮寄发货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其中一次快递被公安机关当场拦截查获,涉案液体净重 2.94 克,涉嫌贩卖毒品罪。毒品犯罪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即便是少量毒品,依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陈东歌律师接受赵X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无需实际收监。
核心案件争议
1.贩卖新型管制液体毒品,即便数量较少,能否争取缓刑;
2.上家直接发货的网络邮寄贩毒模式,对被告人主观恶性、作用如何评价;
3.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在毒品犯罪中的量刑适用。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人赵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毒品以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四、陈东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全面阅卷核对案件证据,厘清贩毒行为模式
审阅全部卷宗材料,核对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快递记录、毒品检验报告,确认涉案毒品成分、交易次数、数量;厘清案件特点:被告人只是中间联系对接人员,毒品、发货均由上家直接完成,并非毒品源头生产者、提供者。
2. 锁定坦白、初犯偶犯关键从轻情节
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两起贩毒全部经过,构成坦白;被告人此前没有任何刑事处罚记录,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向法庭提交该部分辩护意见。
3. 释X毒品案件法律风险,落实认罪认罚制度
向当事人充分讲解贩卖毒品罪的严厉法律后果,告知认罪认罚制度价值。被告人充分认知行为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获取制度从宽基础。
4. 结合全案情节,论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虽然毒品犯罪原则上从严打击,但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少,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有限。律师向法庭提出,本案符合缓刑法定条件,恳请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5. 简易程序开庭辩护,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律师当庭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辩护观点,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五、适用咨询场景
1.网络微信渠道贩卖 G 点液、合成类新型毒品;
2.贩毒数量较少,没有毒品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3.仅作为中间对接人员,毒品由上游上家提供、发货;
4.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希望争取缓刑,避免实刑羁押。
六、法律服务指引
我国对毒品犯罪打击严厉,无论毒品数量多少,贩卖毒品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是 G 点液这类新型伪装毒品,检出 γ羟丁酸即认定毒品。少量毒品案件,若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仍存在争取缓刑的空间。可委托陈东歌律师介入,梳理交易链条,挖掘全部从轻情节,在从严打击毒品的政策框架下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量刑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