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
二、案件背景
本案属于电信网络诈骗下游资金转移类共同刑事案件。被告人蒙X伙同其他同案人员,明知涉案钱款属于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仍招募人员提供银行卡账户,协助接收、转移诈骗赃款,涉案被害人被骗金额 87600 元,其中部分赃款经过涉案账户流转。同案另有一名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东歌律师接受蒙X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到案后,蒙X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对当事人作出从轻量刑。
核心案件争议
1.在多人共同转移赃款案件中,如何挖掘当事人个体从轻量刑情节;
2.同案存在累犯从重情节,如何区分各被告人的量刑尺度;
3.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如何适用。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人蒙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四、陈东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阅卷梳理全案事实,区分各被告人身份情节
核对银行流水、证人证言、抓捕经过等全部卷宗材料,厘清蒙X在团伙当中的具体行为;同时区分其他同案人员,识别其中一名被告人属于累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突出蒙X无犯罪前科的情节差异,为量刑辩护打好基础。
2. 确认坦白情节,夯实法定从轻基础
核实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完整如实供述招募人员、协助转移诈骗赃款的全部经过,构成坦白,向法庭提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3. 释X罪名后果,推动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
向当事人讲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规定,告知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自愿认可指控事实与罪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制度从宽处理基础。
4. 对比同案情节,请求对当事人适度从轻考量
指出本案有同案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蒙X没有前科劣迹,结合其行为参与程度,请求法庭区别量刑,充分考量坦白、认罪认罚对蒙X的从宽效果。
5. 庭审发表辩护意见,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
开庭审理过程中围绕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发表完整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
五、适用咨询场景
1.帮助电信诈骗上游接收、转移资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多人共同犯罪,部分同案人员有前科、累犯从重情节;
3.当事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愿意认罪认罚;
4.需要区分各被告人情节差异,争取对当事人从轻量刑。
六、法律服务指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电信网络犯罪下游高发罪名,即便没有直接实施诈骗,协助收款、转账也会构成刑事犯罪。多人共同作案时,有前科累犯会从重处罚;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是重要从轻筹码。可委托陈东歌律师介入,梳理团伙分工,区分个体情节,用好法定从宽制度,争取从轻判决。
